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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(征求意见稿)
所属分类:企业动态 浏览次数:0 发布日期:2017-09-27 作者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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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(征求意见稿)

  第一条  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。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人、分析整改、追究责任。

  第二条  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。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,确保瓦斯防治机构、人员、计划、措施、资金五落实。

  第三条  必须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,鉴定和评估单位对结果负责。

  第四条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运行可靠、分级报警。安全监控系统要与上级公司或煤炭主管部门联网,安全监控系统值班要与生产调度值班同台。

  第五条  生产矿井必须“先抽后掘”、“先抽后采”、“抽采达标”,确保煤矿抽掘采平衡。

  第六条 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,新建突出矿井必须“先抽后建”。

  第七条  瓦斯抽采工程施工、“两个四位一体”防突措施落实、瓦斯抽采量计量等必须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。

  第八条  必须及时分析瓦斯异常现象。在瓦斯异常处理和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等重点作业时,带班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。

  第九条  必须通风可靠、风量充足。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,必须降低产量,核减生产能力。

  第十条  必须严格安全监管监察。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,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,或有重大瓦斯隐患和行为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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